九江市园林管理局苗木采购管理办法
九江市园林管理局苗木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苗木采购管理工作,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增加采购的透明度,确保廉洁采购,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园林局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项目、管养补植和苗圃生产所需苗木的采购。
第二章 采购原则
第三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质优价低的原则。
第四条 苗木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质,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五条 苗木采购方式
(一)原则上应进行公开招标采购,为提高采购效率,以园林局自行组织采购为主。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1、一次性苗木采购总价(采购控制价,下同)不超过2万元,经用苗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的;
2、园林绿化工程工期紧或迎检应急用苗,苗木总价超过2万元(包括2万元)不超过5万元,经园林局局长批准的;
3、园林绿化工程工期紧或迎检应急用苗,苗木总价超过5万元(包括5万元),经园林局局长办公会批准的。
(三)零星用苗苗木总价在5000元以下的,经用苗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批同意后,由用苗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并将采购结果报局绿地湖泊科备案。
(四)严格禁止采用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招标采购。
第三章 苗木采购程序
第六条 苗木公开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工作由局绿地湖泊科组织实施,局总支纪检委员安排局属党支部纪检委员全程监督。
第七条 苗木申购
(一)园林绿化工程苗木申购:各项目实施人根据项目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现场实际情况,将项目拟采购苗木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及供货时间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绿地湖泊科登记汇总。
(二)绿化管养补植苗木申购:各基层所对所管辖的绿地进行实地勘察,提出补植苗木计划,包括苗木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绿地湖泊科登记汇总。苗木补植计划每年上报两次,分别在1月底和9月底前上报。其他工作需要苗木经局长批准方能申报。
(三)局绿地湖泊科及时将苗木采购计划进行汇总,经分管苗木采购的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后,按相关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绿化管养补植用苗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苗木采购
(一)苗木公开招标采购
1、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园林局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项目因数量较多且零散,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指定九江市建设监理公司为招标代理机构;需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则在市城管局招标代理机构库中抽取招标代理机构。
2、发布招标文件。局绿地湖泊科根据经批准采购的苗木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将清单和控制价交给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据此编制招标文件。控制价在30万元以内(不包括30万元)的招标文件由分管领导审批;控制价在30--50万元的,招标文件由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审批;控制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文件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园林局自行组织采购的招标文件上传至江西省城市园林网和九江园林网,并转发至市园林局中层干部群。政府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3、开标。园林局自行组织采购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局绿地湖泊科负责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采购评标小组由局分管领导、局相关科室和用苗单位人员组成,人数为5--7人单数。采购评标小组对各投标单位的资格标进行评审,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取消投标资格。
4、确定苗木供应商。采购评标小组按照有效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推荐3家入围单位。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投标单位不足3家的,视为流标;应立即组织第二次招标。第二次招标再流标的,直接进入询价采购程序。如无人报名参与投标,工期许可时,则适当提高招标控制价,重新组织招标;工期较紧时,控制价在30万元以下时经局长批准,控制价在30万元及以上时经局长办公会审批,可询价采购。
5、签订苗木供应合同。园林绿化工程用苗由各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与所选定的苗木供应商签订苗木供应合同;绿地管养补植用苗,按补植用苗地点,分别由分管道路绿化和公园广场的领导与所选定的苗木供应商签订苗木供应合同;苗圃生产用苗,由苗圃管理单位负责人与所选定的苗木供应商签订苗木供应合同;并将合同原件报绿地湖泊科存档。
(二)苗木询价采购
成立询价采购小组,由局分管领导、局相关科室和用苗单位负责人组成,人数为5--7人单数。按照公开采购方式的规定确定苗木采购控制价。询价小组现场以电话录音的方式向每名有意向的苗木供应商询价,由每名苗木供应商在控制价以内进行两轮报价,报价最低者为苗木供应商。参与报价的苗木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3家。公开招标采购两次流标再进行询价采购的,由所有参与投标报价的单位在控制价以内进行两轮报价,报价最低者为苗木供应商。询价小组要做好询价记录,每位成员均应在询价记录上签字确认备查,局党支部纪检委员要全程监督。询价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询价前将通讯工具关闭交由纪检委员保管,询价期间不得离开询价现场,不得泄露各单位报价信息,否则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三)对大规格、价格高、景观造型苗木可采用实地选苗、多方监督的方法,由局分管领导、相关业务科室、用苗单位负责人和纪检委员共同参与实地选苗询价,实地选苗询价不得少于3家,做好询价记录并拍摄影像资料,确保苗木质量和价格合理透明。单批苗木总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实地选苗小组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确定供苗单位;单批苗木总价在5--10万元的,由实地选苗小组提出初步意见报局长审批;单批苗木在10万元及以上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苗木验收
第九条 成立市园林局苗木质量验收小组,由局分管领导和绿化督查科、绿地湖泊科、公园广场科、项目办、实施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采购苗木质量把关和验收。
第十条 苗木验收程序
(一)局绿地湖泊科将所采购苗木的相关参数提供给苗木质量验收小组,包括苗木品种、规格、数量、质量要求等。
(二)苗木现场验收流程
1、绿化工程用苗的验收
(1)局分管领导、绿化督查科和项目管理人负责苗木质量验收,对所采购的苗木进行现场实测实量,留存文字和图片资料,确认苗木是否合格并提出不合格苗木的处置意见,填写苗木验收质量确认表。
(2)项目实施人及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对苗木数量进行清点,并填写苗木验收清单。
2、绿化管养补植用苗和苗圃生产用苗的验收
(1)用苗单位局分管领导、绿化督查科、绿地湖泊科或公园广场科(按用苗地点确定)负责苗木质量验收,对所采购的苗木进行现场实测实量,留存文字和图片资料,确认苗木是否合格并提出不合格苗木的处置意见,填写苗木验收质量确认表。
(2)用苗单位及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对苗木数量进行清点,并填写苗木数量确认表。
3、苗木验收质量确认表和苗木验收清单各一式三份,局督查科、财务科、项目办或用苗单位各一份。
(三)苗木验收抽查比例
1、乔木:胸径15cm以上(含15cm,下同),全部检查;胸径10-15cm的,抽查50% ;胸径10cm以下的,抽查30%。
2、球类:冠幅2m以上,全部检查;冠幅1m--2m,抽查50%;冠幅1m以下,抽查20%。
3、灌木:抽查10%以上。
4、草坪:抽查10%以上。
5、草花:抽查10%以上。
(四)不合格苗木的处置。不合格苗木的处置由苗木质量验收小组负责,园林绿化工程用苗由局分管领导负责把关,绿化管养补植用苗和苗圃生产用苗由用苗单位分管领导负责把关。一般按下列方式进行处置:
1、苗木质量差、严重影响绿化景观效果的,不予种植,原物退回;
2、苗木质量尚可、只是某些指标未达到约定的标准,准予种植,在结算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扣减苗木款或降一个等级处理。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对于在苗木招标采购过程中人为设置障碍、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等行为,将责令改正或调离工作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苗木供应商实行信用记录制度,对苗木质量良好的苗木供应商采用加分制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对苗木质量差未达标、中标而不履行合同的,将列入黑名单,不得参加市园林局今后组织的苗木招标采购和询价采购。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局绿地湖泊科负责解释。
附:1、苗木验收质量确认表
2、苗木验收数量确认表
苗木验收质量确认表
序号 |
品种 |
数量 |
采购约定 规格 |
实测实量 规格 |
合格 数量 |
不合格数量 |
备注 |
项目管理人或绿地科、公园科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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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督查科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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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苗木验收数量确认表
序号 |
品种 |
采购 数量 |
采购约定 规格 |
合格 苗木数量 |
不合格 苗木数量 |
备注 |
用苗单位 工作人员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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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苗单位 主要负责人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