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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园林管理局非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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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园林管理局非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我局非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项目运行程序和基本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园林管理局直接负责组织实施的非重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为项目)。市重点城建项目严格依据九府发[2014]7号《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九府发[2014]18号《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厅发[2008]20号《九江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非重点项目”包括如下类型:1、市政府投资项目中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可由本局自行组织施工的项目或投资额虽超过50万元,但经市政府或市建设规划局同意由市园林管理局直接组织施工的项目;2、市园林管理局自筹资金组织实施的项目(一般在50万元以下);3、市园林管理局(含市园林总公司)承接的其他类型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局负责管理的“非重点项目”原则上以九江市园林总公司为施工方;本局从城维费中列支的且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绿化工程类项目也可指定基层所为施工方。由市园林管理局自行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绿化工程部分一律由本局组织施工,不得外包和转包。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基层单位及局各项目工程组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成立局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局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日常工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局项目建设进行统一指挥、集中调度、分项督查。

第六条“非重点项目”管理实行项目分工负责制。严格执行主要领导“四不直管”相关规定,局长不直接分管项目,由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局长对项目建设负总责,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建设责任领导,负责项目建设的管理,制定项目具体实施方案,依法依规组织项目实施。

第七条项目建设实行“四个一”工作机制,即一名责任领导、一个责任单位(基层所)、一支工作队伍、一套工作方案。项目责任领导带领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指挥、调度,协调和解决各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时有效推进项目建设。

第八条项目领导小组明确每个项目责任领导(一般由班子成员副职担任)和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基层所)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具体负责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市政工程施工监管。项目责任领导报经局长同意,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项目工程组,组长由项目责任领导兼任,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和实施。工程组管理人员从基层所和机关科室抽调,每个工程组应由四人以上人员组成,每个项目的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每个现场管理人员可同时管理多个项目。

第九条项目工程组是项目建设的具体实施部门,应依照相关规定明确岗位职责,细化任务,落实到人,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与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对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中、建设后进行影像资料收集,现场质量、安全、进度、投资金额的管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收集、审计结算、管养移交等工作。

第十条项目办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局项目推进情况的统计、汇总、分析和总结上报,并做好领导小组项目调度会的相关工作。编制年度园林绿化项目建设计划,协助项目分管领导和项目工程组做好项目前期与后期手续办理,办理项目资金拨付有关手续,做好项目资料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推进

第十一条项目责任领导应加强现场管理和现场监督,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召开工地现场调度会,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有序、快速推进项目建设。各项目工程组每周提交工程推进情况至项目办,项目办汇总后报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二条项目领导小组根据工作侧重点不定时召开项目调度会,听取各项目工程组项目推进情况汇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对项目推进的总体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的招标、合同、监管等有关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严格依照九府发【2014】7号关于印发《九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各项目工程组负责项目设计、报建、控制价审查、招标等项目建设的所有前期工作,及时办理质监、安监和监理等手续。

第十五条所有项目招标要约价均由各项目工程组委托经抽签产生的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根据施工图和市财政评审计算方式编制、审核工程项目要约价;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要报市财政部门评审确定项目招标控制价(即要约价)。项目预算未经评审,不得开标或施工。               

第十六条项目招标工作由项目工程组委托经摇号产生的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招标方案和招标文件,经责任领导审核,报局项目领导小组会或局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发布。

第十七条加强项目的合同管理。项目工程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文本采用本局制定的格式文本,合同盖章需经项目工程组审查、责任领导审定、局长签字。项目办、局计财科、项目工程组分别存档。

第十八条项目开工建设前,各项目工程组负责对项目建设前的原貌进行影像拍照、资料收集,项目组留存并报项目办归档。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由项目工程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项目工程组、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均需两人以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施工中单项设计变更、工程量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伍万元(含)以下,由项目工程组召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后,提交变更文件,项目责任领导初审后报局长审定后实施;伍万元以上的报局项目领导小组会或局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实施;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在拾万元(含)以上变更和签证须先委托原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预算报财政局评审核实后,提交变更文件及评审结果,报局项目领导小组会或局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实施。项目变更工程量较大时,应事先征求财政、审计等部门意见后再按上述程序办理。以上变更金额均应严格控制在工程概算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局综合科、督查科根据分工分别对各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重要问题集体决策制。

凡涉及工程招投标的工作方案、重大设计变更、大额资金支付、工程结算等内容均需经项目领导小组会讨论通过。

22.1、 招标文件:所有项目招标文件须由项目工程组编写《招标工作方案》,经责任领导审查后,报局项目领导小组会或局领导班子会集体审核通过,方可发布招标信息;招标代理从2-3家代理机构临时抽取。

22.2、重要变更:原则上每月召开领导小组调度会进行讨论。单项金额增减在伍万元(含)以上重大设计变更和签证,由项目组根据财政评审价或委托原造价咨询公司编制工程预算,报局项目领导小组会或局领导班子会集体讨论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22.3、资金支付:项目资金支付单项发票或合同金额在拾万元(含)以上,由各项目责任领导负责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核,通过后方可按财务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工程实施两级监理制。

由园林局负责实施的非重点项目一律实行两级监理制。

23.1、一级为按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通过指定方式,聘请具有监理资质的公司进行专业监理。二级为局项目工程组内部组建的监理组(由基层所、职能科室各委派管理或技术人员担任)进行监理,全程监督项目建设,主要负责苗木的进场质量、规格、种植质量的把握及使用的机械、人工等用时统计上报,与一级监理配合做好现场签证工作。两级监理互相监督、互相协作。

23.2、专业监理公司必须按相关规定配齐专业监理人员,组建项目监理部,编制监理大纲和实施细则,报项目工程组同意后,认真执行。项目总监必须经常到现场检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执证上岗,挂牌工作,履行职责,严守职业道德。

23.3、 两级项目监理组必须按照监理规范和技术要点,共同对项目的绿化质量、数量等进行监理。以一级监理为主,二级监理主要是质量、技术把关和廉洁把关。

第二十四条  工程材料招标采购制。

24.1、 重要项目材料采取公开招标、公开竞价方式进行采购。如:绿化苗木、防腐木、陶土砖等重要工程材料,采用公平、公正、公开、优质、优价的原则,通过对材料单价进行价格竞标方式,本着质量优良、价格合理的原则选择供应商。

24.2、 各项目责任领导牵头,相关科室具体负责招标组织工作。各项目工程组提供材料采购资料及计划,规划建设科将材料采购信息在九江园林网、江西省城市园林网等公共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公告,并将相关反馈信息及结果报局长和项目责任领导,经局项目领导小组会或局领导班子会集体研究后确定供货商和采购价格并上网公示。

24.3、 对景观影响较大的重点景观树,组织5人以上专项苗木询价采购小组,赴现场对苗木的形态、质量、价格进行多地比选,现场选苗并商谈价格,报局项目领导小组确定。

24.4、 苗木供应采取奖优罚劣政策。对所供苗木能保证质量、规格和时效的供苗商,在下次苗木采购时,按照同等价格、同等质量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作为供应商。对不能按照苗木质量要求提供的供苗商,将扣除部分苗木款并列入我局苗木供应商黑名单,今后不得参与我局苗木采购竞标。

24.5、对有特殊要求的开花植物,签订合同时,应注明货到现场后先付50%-70%货款,其余待开花确定品种或花色后再予付清;对贵重苗木,考虑成活率因素应约定先期支付70%-90%货款,余款待苗木成活后一次付清。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部分公开招标制。

对于建设项目市政工程部分投资额在5万元以下项目可指定施工单位;5-10万元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无法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通过市招标办进行招标的项目,由我局自行组织公开招标。

25.1、由项目责任领导具体负责招 标组织工作。各项目工程组按建设管理程序完成设计、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编制,再抽取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方案报项目组审查、项目责任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审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由规划建设科在九江园林网、江西省城市园林网等公共网站及九江等公共媒体上发布。

25.2、由项目责任领导组织本局部分职能科室负责人和中级以上职称工作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限定为5人,其中1人为经济类专业。评审结果报局长审定后上网公示,并在领导小组会议上通报。

25.3、工程预算的编制由项目工程组委托经局选定的2至3家有造价咨询资质、信誉好、收费合理的单位中抽取。根据施工图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报市财政局评审。零星应急工程可先实施,后补办相关手续。

25.4、招标要约价的确定: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由市财政局评审确定的价格为招标要约价;市园林管理局自筹资金组织实施的50万元以下项目按抽签办法在本局咨询库中抽取两家,背靠背编制预算,核对后参照市政府投资项目控制价计算规定确定招标要约价。

25.5、评标办法:参照“《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评标办法》(赣建字[2010]1号)中“报价承诺法”进行评标。

第二十六条机械租赁年度招标制

招投标工作由局绿地湖泊科负责组织,一年一次,选择2-3家本地企业定点、定价租赁。

26.1、对于挖掘机、大型吊机等常用机械,通过公开招投标竞价方式,以单价进行招标,评标结果报项目领导小组会讨论确定中标单位。

26.2、农用车、小型吊车由本局内部自有机械统一调度使用,除大型工程施工外,原则上不另外租赁。

26.3、对不能按照局施工要求提供机械租赁服务的中标单位,将列入我局机械租赁服务黑名单,今后不得参加我局竞标。

第二十七条用工用材基层负责制

局自行负责实施的绿化项目用工用材实行基层单位负责制。

27.1、人工价格确定:每年根据市场价格变化,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1-2次调整,作为全局用工统一结算价格。

27.2、人工、园林用材数量、质量、价格等由基层所负责人负责,且需基层所经手人、证明人、审核人签字后再上报。局内部组建的监理组负责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八条   规范项目资金报账制度

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制定的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局内部的要求制定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28.1、审核结算制

 28.1.1  工程完工后,项目工程组应尽快组织办理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整理项目相关资料,包括竣工图、签证单等,作为结算依据。

28.1.2 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由项目工程组负责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报市审计局审核;市园林管理局自筹资金建设的绿化及相对简单的市政结算,由本单位具有造价员等资质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涉及土建类和建设内容相对复杂的项目,需经原预算编制单位或经抽签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咨询机构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项目不得结算。

28.2、 集中审批制

28.2.1 项目结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工程组收集项目资料,竣工结算经专业人员审核后报项目责任领导再审,最后报局主要领导、分管财务的领导对项目进行最终审批。

28.2.2 项目结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集体审批。在项目工程部收集完项目资料,竣工结算经专业人员审核和项目责任领导再审后,提交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会研究,对项目进行集体审批。

28.2.3  由多个基层所共同施工或同时施工的同类项目结算,由局长召开局党政班子扩大会,参加建设的基层所和科室负责人参加,对项目进行集体审批。

28.3、  资金管理

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应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范流程,提高资金效益,降低建设成本。

28.3.1  项目建设资金的申请由各项目组按工程建设进度准备相关阶段申请资料报项目办汇总,由项目办统一申请。

28.3.2  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由局计财科负责统筹办理,项目办协助。

28.3.3项目工程款的拨付按合同或协议实行计量拨付。项目工程量由施工单位申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工程部确认。 项目完工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工程款拨付不超过合同价的50%,办理竣工验收之后可付至合同价的80%,决算审计后、质保期满付清。

28.4、 财务报销流程:

28.4.1 项目管理费。项目建设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按国家相关规定从相应的建设专项资金中列支。办理流程:先由经办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三人以上相关人员在发票上签字确认→计财科负责人审核→项目责任领导初审→报项目办集中→主要领导再审→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局计财科。需提供发票、相关单据、证明材料等。

28.4.2  项目建设资金支付(内部)。由基层所负责人经手、相关人员证明、填写报销单→内部监理组签署意见→计财科负责人审核→项目责任领导初审→报项目办集中→主要领导再审→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局计财科。需提供发票、合同、监理验收单等。

28.4.3  局计财科工作人员根据上述规定确认报销流程全部到位后方可进行工程款支付。项目完工后工程组要立即提供项目审计所需资料,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造价审核,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送市审计局进行项目结算或决算审计。

28.5 局计财科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检查,每月向局长和分管财务的副局长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表。配合项目组做好项目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项目责任领导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的管理,项目工程组应指定专人做好项目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项目办负责与市城建档案馆的衔接工作。工程竣工后,项目工程组应按照《九江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九江市城建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管养暂行规定》要求,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及时将项目建设资料移交至市城建档案馆存档。市园林管理局自行投资项目档案移交存入局项目办存档管理。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移交管养

第三十条   工程完工后,项目工程组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时办理项目工程验收、竣工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移交等相关手续。项目工程组负责整理项目竣工资料,竣工审计结算等资料移交存入局项目办存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由责任领导组织,项目组成员、两级监理组成员、基层所管理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共同进行工程验收,相关人员分别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其中列入市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邀请市建设档案馆人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工程养护期满,符合竣工移交条件的,由项目组提交移交管养申请至项目办,项目办根据项目建设位置通知相关管理科室和接管单位,由项目责任领导组织,项目组、管理科室、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加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       廉政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完善廉政制度,细化防控措施,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廉政教育,切实加强风险岗位廉能管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严格遵守九建党字[2014]39号关于转发《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九江市国家工作人员防止利益冲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和《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关于严禁领导干部及其亲属子女插手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等规定,严禁局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及其亲属子女插手工程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确保工程项目依法依规建设。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人员,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诫勉谈话;情节较严重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及违纪违法的,报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第三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个人及其直接监督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上述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