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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 整合期间经济业务审批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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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市政字〔2023〕11号             园林市政字〔202311号签发人:朱毅   


关于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

整合期间经济业务审批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下属各部门:

为规范中心各项经济业务实施、结算和资金支付审批流程,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2023年5月6日中心主任办公会会议精神,决定自2023年5月8日起,管护中心科室(部门)整合期间,本中心各科室(部门)执行《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经济业务实施、结算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试行)》(以下简称:《业务审批制度》),同时抓紧制定各科室(部门)制度及业务审批流程,以促进《业务审批制度》的修订。

现将《业务审批制度》印发,请机关各科室、下属各部门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同时在试行过程中明确如下事项:

  1. 中心科室(部门)整合期间,因各科室(部门)的业务审批流程未制定,现市政和园林的设施养护业务实施、结算及资金支付审批程序仍执行原市政和园林的老流程;

  2. 工资福利、公用经费开支和城建项目管理业务的实施、结算及资金支付审批程序暂执行新《业务审批制度》;

  3. 上述业务涉及资金审批限额的暂执行新《业务审批制度》。

  4. 在新《业务审批制度》试行期间,请各科室(部门)对其中涉及的相关流程提出修改意见以完善后续相关制度的修订。

特此通知


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

202359



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202359日印发


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

经济业务实施、结算和资金支付审批制度(试行)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政府会计制度》、《预算法》和《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切实“把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精简审批流程,落实中心“三重一大”工作,规范我中心经济业务实施、结算和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加强内控管理,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现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资福利支出业务

1、业务实施审批:职工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励等工资福利支出发生增减变动时,综合科、管护考核科和纪检等部门分别依据人社部门审批的工资晋升调资变动表、自制统计的月度考勤表、设施养护督察通报和内部作风纪律检查通报等材料,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年度绩效工资和绩效考核奖分配方案变动调整时另需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后实施。

职工养老保险、医保、工伤、失业、职业年金和公积金等险金年度缴纳基数调整或重大政策变动时,由经办部门依据最新政策提出调整方案,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后实施并公示。

2、业务结算审批:财务科出纳根据综合科、教育培训科和管护考核科等部门提出的经审批的工资福利、险金变动方案和奖罚通知等,调整工资发放表并签字,经会计复审后报财务负责人审签。

3、资金支付审批:工资福利支出依据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的变动调整表(通知),附中心主任办公会纪要和上级职能部门的变动调整通知文件等,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1. 公用经费开支业务

  1. 采购业务。

1、业务实施审批:部门因工作需要采购办公设备、办公用品、中心物业管理、资产维修(护)、食堂食品和劳保防暑降温用品采购等应于每年831日前将下年度采购计划经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综合科等业务部门提出采购意见,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统一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交由财务科编入中心下年度部门采购预算。

年度采购业务实际发生时,采购申请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签,交由综合科等业务部门提出采购意见并填制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表,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业务部门统一办理采购。

采购业务严格执行年度部门采购预算,严禁超预算采购;年度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申请部门向综合科等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采购预算调整后的总额严格控制在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中心部门采购预算总额内。

2、业务结算审批:年度采购业务实施后,由组织实施的业务部门牵头,与采购申请部门共同对采购事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办理结算,

3、资金支付审批:费用报销时经办部门专员填制《费用报销单》(附表1),并附相关付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供应商请款报告等),单项采购业务支出10000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和财务科复审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付款;10000元及以上的另需报中心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付款。

(二)公务接待业务

1、业务实施审批:公务接待业务发生时,申请接待部门应将相关接待文件、函件、通知等材料(应写明来访事由、行程和人员职务名单)报综合科专管员录入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平台上报审核,打印《九江市市本级 国内公务接待审批表》(附表2),经申请接待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领导审签,报中心主任审批后,交由综合科专管员统一到食堂或接待酒店安排就餐。

公务派出单位因临时出行只电话告知并无接待公函或正式文件通知的,接待申请部门应截屏并打印电话记录单(写明来访事由、行程和人员职务名单),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交由综合科扫描上传至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平台“接待公函”一栏上报审核。

2、业务结算审批:公务接待业务完成后,取得接待酒店从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平台打印出来的《九江市市本级 注册商户公务接待餐饮消费账单》(附表3)经申请接待部门负责人、综合科负责人和财务科负责人审签后,连同正规增值税发票办理结算;在内部食堂接待的由综合科专管员填制《九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食堂公务接待结算票据》(附表4,相当于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经综合科部门负责人和申请接待部门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办理结算。

3、资金支付审批:费用报销时经办部门专员填制《费用报销单》,并附相关付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接待文件函件、接待审批单、发票、公务卡消费单、消费账单、接待结算票据等),单项公务接待业务支出1500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和财务科复审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付款;1500元及以上的另需报中心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付款。

(三)差旅、培训、会议业务

1、业务实施审批:因公派外出调研、考察、参加培训或会议等,出行前应履行报批手续,由出行人填制《公务出差审批表》(附表5,仅填报上半部分的计划出行情况)并附相关出行文件(如:培训、会议通知或调研考察函等),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中心主任审批后方可出行

2、业务结算审批:出行费用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相关规定,出行人员返回后应及时办理报销结算手续,填制《旅差费报支单》(附表6)和《公务出差审批表》(承诺制填报下半部分用餐和用车情况)并附出行涉及的相关文件、发票等,交由财务科审核出行费用及补助标准。

3、资金支付审批:费用报销时经办部门专员填制《费用报销单》,并附相关付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培训差旅出行文件、发票、公务卡消费记录单和业务结算审批时所涉及的审核材料等),单项费用支出10000元以下,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和财务科复审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付款;10000元及以上的另需报中心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付款。

  1. 其他日常业务

  1. 业务实施审批:其他日常性公用经费业务单项费用或合同价在5000元以内的由经办部门提出办理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单项费用或合同价在5000元及以上的,另需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2、业务结算审批:业务事项办结后,业务经办部门收集相关业务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和结算清单等),对拟结算业务提出办理意见后,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办理结算。涉及采购业务的需开展验收工作(涉及多部门的应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结算,

3、资金支付审批:费用报销时经办部门专员填制《费用报销单》,并附相关付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结算清单、发票、验收单和请款单位请款报告等),单项费用支出5000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和财务科复审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付款;5000元及以上的另需报中心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付款。

(五)预付款(借款)业务。日常工作中涉及公务事项付款

的,在办理完结算手续后,应优先通过转账方式进行付款。若合同事先约定预付款比例的或实际工作中需要先预付款的可由经办人填制《预付款(借款)审批表》(附表7),附相关预付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结算单、发票和请款报告等),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和财务科复审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预付款;若遇到须现场结账事项时,优先使用公务卡(通过POS机刷卡、绑定微信或支付宝付款等形式)进行付款,因公务卡额度不足时,经办人可填制《预付款(借款)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和财务科复审后,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办理借款。借款须转入借款人公务卡中,严禁以现金形式借款,单次借款原则上不超10000元,特殊情况确需超1万以上的,报中心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办理。

三、设施养护业务。

(一)业务实施审批

  1. 年度养护包干合同的,合同约定内的日常养护维修任务,可依据合同中相关约定条款实施,无需再行审批;

  2. 年度预算控制价合同的、年度合同外的临时性设施养护或改造任务,估算造价在10000元以下的,由设施养护部门提出实施方案并写明所测算的预算造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估算造价在10000元及以上的,另需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突发性应急抢险任务可先电话向相关领导请示后实施,但应及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3. 公务车辆、工程车辆和机械设备维修(含年检、装饰等)业务,每年831日前由设备材料科提出下年度维修计划(包括各车辆和机械设备单项年度维修预算控制数明细)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报财务科编入中心下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单次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申请并填报车辆和设备维修申请报送单,设备材料科提出维修意见后,部门分管领导审签,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设备材料科统一办理;单次费用在1000元及以上的,另需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由设备材料科统一办理。涉及公务车辆的设备材料科专员需录入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平台上报审核,打印《九江市市本级 公车维修申请表》(附表8),公车年度维修费用严格控制在年初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额度内,不得超预算执行。

  1. 公务车辆、工程车辆和机械设备保险、加油业务,每年831日前由设备材料科提出下年度保险、加油采购方案(包括但不限承保或销售单位、购买险种或油品、保费或加油预算控制数等)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报财务科编入中心下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预算年度内根据各车辆、机械设备保险到期时间办理延保手续或实际加油需要办理加油手续时。涉及公务车辆的设备材料科专员需录入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平台上报审核,打印《九江市市本级 公车保险申请表》(附表9)或《九江市市本级 公车加油申请表》(附表10),并由设备材料科专员、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公车年度保险和加油费用严格控制在年初财政部门批复预算额度内,不得超预算执行。

5、采购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采购车辆、机械设备和养护材料、园林绿化苗木等应于每年831日前将下年度采购计划,经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设备材料科等业务部门提出采购意见,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统一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交由财务科编入中心下年度财政部门预算。

年度采购业务实际发生时,采购申请部门提出的采购申请经部门分管领导审签,交由设备材料科等业务部门提出采购意见并填制采购预算执行情况表,报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由设备材料科等业务部门统一办理采购。

采购业务严格执行年度部门采购预算,严禁超预算采购;年度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申请部门向设备材料科提出申请,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确定,采购预算调整后的总额严格控制在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中心部门预算总额内。

  1. 业务结算审批

1、年度养护包干合同内的养护任务,月度结算时由设施养护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内、外职能部门或单位(如:园林绿化科、市政设施科、管护考核科、养护技术科、监控调度中心及第三方监理单位等)对养护任务进行考核并编制月度设施养护考核情况表,经参与考核的内、外职能部门或单位签章后报设施养护部门分管领导审签、中心主任审批后,市政设施科和园林绿化科根据考核情况结合合同相关约定条款计算月度养护费支付比例及金额,设备材料科对养护任务执行中材料领用和采购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办理结算。

2、年度预算控制价合同和年度合同外的临时性设施养护或改造任务,月度结算时设施养护部门应依据经第三方监理单位、劳务施工方和设施养护部门三方审签的单项养护任务设施养护工程量验收表和相关内、外职能部门或单位审签的月度设施养护考核情况表编制月度设施养护工程量汇总结算单经第三方监理单位、劳务施工方、设施养护部门、设备材料科和管护考核科、园林绿化科和市政设施科审签,市政设施科和园林绿化科编制设施养护工程结算书并根据月度考核情况计算最终结算价在设施养护工程量汇总结算单上签署结算意见后,报设施养护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办理结算。

3、公务车辆、工程车辆和机械设备维修业务完结后,设备材料科根据取得维修单位提供盖章的经司机签字确认的《维修材料清单》,涉及公务车辆的还需取得经设备材料科、财务科和维修单位签章确认的从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平台打印出来的《九江市市本级 注册商户维修(装饰)结算账单》(附表11)和经审批的车辆和设备维修申请报送单编制车辆和机械设备结算汇总单经设备材料科专员、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办理结算。

4、保险延保或加油业务办结后,设备材料科专员应取得承保单位或油料销售商从公务消费一体化监管平台打印出来的《九江市市本级 公务用车保险结算账单》(附表12)或《九江市市本级 公务用车加油卡充值账单》(附表13)并签字确认办理结算手续。

5、采购业务。年度采购业务实施后,由组织实施的业务部门牵头,与采购申请部门共同对采购事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意见,经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办理结算。

(三)资金支付审批

费用报销时经办部门专员填制《费用报销单》,并附相关付款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结算清单、发票、验收单、请款单位请款报告和业务结算审批时所涉及的审核材料等),单项费用支出50000元以下的,经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财务科复审,报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付款;50000元及以上的(市政园林设施运行电费支付除外,不受限额限制,经业务部门分管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可直接支付)另需报中心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付款。

  1. 城建项目管理业务

(一)业务实施审批

  1. 项目建设业务。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城建项目实施计划相关批复文件开展项目报批立项手续办理,后续相关合同签订、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事项内部审批流程,依据管护中心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制度相关条款中要求执行。

  2. 项目管理日常开支业务。单项费用或合同价在5000元以内的由项目部提出办理意见,经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单项费用或合同价在5000元及以上的,另需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业务结算审批

1、项目建设业务。根据城建项目实施进度、合同约定付款比例和相应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合同、监理出具的工程量核定表、完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档案移交表、工程项目移交表、CCTV管道检测报告等),审核请款单位提交的请款申请,工程部经办人填制《城建项目资金支付审批表》(附表14),经工程部管理人提出付款意见,财务复审后报项目分管领导提出审签意见后办理结算。涉及项目质保金退付的,除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还需经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到现场进行质保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报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方可办理结算。

2、项目管理日常开支业务。为项目服务发生的日常管理性开支业务完结时,由项目专员收集相关业务单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结算清单等),填制《项目工程部费用报销单》(附表15)对拟结算业务提出办理意见后,经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审签后办理结算。

费用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项目管理日常开支业务严格控制在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范围,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开支。涉及采购业务的需控制在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采购预算内,并开展验收工作(涉及多部门的应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才能办理结算。

(三)资金支付审批

1、项目建设业务。单项工程费用支出50,000元以下的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付款;50,000元及以上的另需报中心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付款。

2、项目管理日常开支业务。单项费用或合同价在5,000元以

内的由财务分管领导审批付款;单项费用或合同价在5,000元及以上的,另需报中心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付款。

五、对外投资、土地出让、房屋出售、对外担保、抵押等重大经济活动由经办部门提出实施意见,部门分管领导审经中心党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最终依据审批意见实施。

六、本制度自202358日起试执行,相关条款解释工作由中心财务科负责。


附表1



2


附表3


附表4





附表5

附表6


附表7


8


附表9


附表10


附表11


附表12

附表13



附表14

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

城建项目 资金支付审批表

项目名称


合 同 价

万元

付款内容


£审 核 价

£审 计 价

万元

形象进度


累计已付款

万元

收款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


本次请付款


万元

合计付款比

%

项目经办人

经办意见

年 月 日

项目管理人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科

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项目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分管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中心党委会

纪要文号


附件名称


填表说明:1、形象进度:项目实际完成量与总工程量的比值;2、审核价:监理审核价、造价机构审核价、财审价等;3、审计价:财务决算审计价;4、累计已付款:填写本次请款之前的累计已付款数;5、合计付款比:(累计已付款栏+本次请付款栏)/合同价(审核或审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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