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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党委会 议事规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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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党委议事规则

为更好的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加强管护中心党委对中心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提高党委会议的议事质量和议事效率,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度,根据有关规定,特制订管护中心党委会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一)坚持维护党中央权威和依法办事原则。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原则。把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市城管局党组的有关决策与本单位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议事时要讲真话、讲实话,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决议。

(三)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集体研究决定。对于会议形成的决定,任何个人不得修改。

(四)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会议事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集思广益,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酝酿讨论,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五)坚持平等原则。委员之间是平等关系,党会议上,每位委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二、议事范围

(一)强化理论武装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作为会议“第一议题”。

)研究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市城管局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

)研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城管局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等;

)研究中心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作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研究中心干部的推荐、选拔、任免等工作;

)研究重大决策、重项目、重要岗位重大资金使用等重要问题;

)研究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推荐工作及其他重要表彰事项;

)研究中心乡村振兴工作、工会工作、群团组织建设、意识形态、文明单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程序

(一)会前准备

1、提交议题。党委员、各科室、各部门如有需要提交党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应至少提前两天将相关事项书面报至中心教育培训科汇总登记。由教育培训科拟出会议议题,呈报党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确定。

2、会前沟通。需要提交党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在党委负责人和相关委员之间酝酿沟通。提交议题的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拟定具体工作方案。

3、会议通知。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的时间、议题应在开会前通知到与会人员,议题材料应提前送达,同时与会人员要做好参会准备。

(二)会中决议阶段

4、会议讨论。召开会议必须符合规定人数,应当按照规定议题和议程进行。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有关事项时,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因故未能到会的同志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得计入表决票数。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固定列席党委会会议,教育培训科、综合科、财务科、市政园林研究中心等科室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科室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相关议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讨论之前由议题提出部门或分管领导作情况说明,然后由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党负责人应当末位表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建议方案,提请会议表决。

5、会议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为通过。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如遇重大分歧,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

(三)会后实施阶段

6、组织实施。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党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有关责任领导和部门应抓好贯彻落实。

7、监督检查。对党会决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应及时进行监督检查。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执行落实情况应当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8、调整完善。及时了解掌握决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必要时可以按照程序对有关具体事项予以适当调整完善,确保决策顺利实施。

如遇突发事件或者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会议集体决策的,党负责人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班子其他成员通报说明。

 四、相关要求

(一)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严守会议纪律。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应提前请假。

(二)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党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如个人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决定的,可提请党再作研究。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当坚决执行,在言论和行动上不得违背集体决策。

(三)会议研究的内容,未经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四)实行议事回避制。会议所讨论的问题,若遇到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等情况时,有关人员应主动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