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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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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市政字〔202365签发人:朱毅   


关于印发《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部门、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将《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

2023725



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2023725日印发

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以下简称管护中心)聘用制人员的管理工作,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聘用制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和劳务派遣,人员一年一聘,逐年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三条聘用制人员分为全日制劳动用工、全日制劳务用工和小时制劳务用工,仅限于从辅助性工作岗位,不得担任行政职务,不得单独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四条:聘用制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二)聘用人员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确定;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四)聘用岗位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1、部门科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岗位数、基本条件等)报分管领导同意;

2、管护中心主任办公会审议;

3、综合科按照会议确定的拟聘情况向劳务派遣机构提出岗位需求等;

4、由综合科、纪检监察、教育培训、用人部门科室联合组成招聘小组进行笔试或面试,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5、根据岗位性质确定试用期1-3个月;

6、试用期满,经用人部门科室考核合格后,由综合科向劳务派遣机构提供派遣人员岗位、工种数量、用工期限、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并依法与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合作范围、权利和义务等。

第六条:聘用合同签订后,单位和聘用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约双方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合同加以变更或修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时,除法律、法规以外,双方必须按合同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各用人部门科室负责聘用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工作情况实施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月度考核结果作为劳务派遣用工工资发放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比例不超过20%),用人部门科室将考核结果报综合科汇总后,由综合科统一反馈给劳务派遣机构,作为是否保留用工关系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人员需在劳务派遣合同中约定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第八条:相关部门科室应积极履行《劳务派遣协议》,及时支付经费给劳务派遣机构。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被派遣人员工时、休假、加班等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应依法保障被派遣人员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等权益,应由本人承担部分由单位财务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九条:聘用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务派遣协议》条款,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第十条: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关系。

1、聘用人员在应聘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

2、考核不合格的,不能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

3、不履行聘用合同条款的;

4、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30天的;

5、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单位规章制度,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法乱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违背职业道德造成极坏影响的;

7、违犯法律,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8、具有其他可解除小合同关系的行为的。

第十一条:不论是解除还是终止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均须在归还单位财物、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十二条:聘用人员应严格执行单位考勤制度,擅自缺勤或无故离岗者按旷工处理。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严格按照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聘用人员应顾全大局,维护单位整体利益,不得无事生非、造谣惑众,不得贬低、损毁单位声誉,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由管护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另行补充完善。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20238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