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园林设施维修管理及结算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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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以下简称管护中心)园林设施维修管理,结合管护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园林设施维修为管护中心管辖范围内公园、广场及绿地内的各类设施维修,管理办法包括计划申报、实施、结算验收。

第一章 计划申报

第一条管护中心下属各管护所在日常园林绿化管护中发现有设施破损需维修或更换,维修预算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1万元以下由管护所填写《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设施维修计划审批表》报至园林绿化科、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维修;维修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填写《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设施维修计划审批表》报至园林绿化科、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上中心主任班子会研究通过后实施维修。

第二条园林绿化科接到维修事项申请后与管护所到现场勘察确认破损情况,就维修的必要性和维修方案的可行性提出意见,上报至管护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审批。

第三条地面硬化、园路进行维修的上报市政设施科,申报流程见第一章第一、二条。

第二章 实施

第四条维修计划审批后由管护所负责实施。

第五条维修预算在2000元至1万元(不含)的工程由管护所自行指定信誉良好、有相关施工经验和能力的企业进行维修;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中心主任班子会研究通过后按照会议纪要的有关要求实施维修。5万元(含5万元)以上维修组织公开招标确认维修单位。

第六条确认维修单位后,需签订维修合同,维修合同内容需预估维修费用,确定结算付款方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强调文明施工、安全施工等规范,明确施工质量、期限等要求。

第七条自行维修的,维修所需材料须报备设备材料科,由设备材料科审核后确定维修材料的购买方式。涉及用工的按《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绿化管养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实行。

第八条在维修过程中,管护所单位需把握工程进度,监管施工质量,做好现场工程量的记录并留下影像资料。1000元至5万元(不含)的工程由园林绿化科进行施工监理;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需聘请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理(监理公司视工程项目规模大小由管护中心主任班子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维修过程中管护所应留好维修前与维修后的前后对比照片,要求一物一照,照片保存至专用存储设备内备查。

第三章 结算验收

第十条设施维修完工后,由管护所牵头,园林绿化科参与进行验收,若发现问题,则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工程验收合格后,管护所、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签署《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设施维修工程量确认清单》,意见栏里须对工程验收质量是否合格给出明确意见,管护所提供工程量清单、购买材料清单(供货方须加盖公章)及相关佐证材料,经园林绿化科核实确认后再办理结算,涉及地面硬化和园路维修的由市政设施科核实确认后办理结算。结算编制采取《江西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江西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2017》、《江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 2017》等,最终结算价格进行双归一,即管理费率和利润率皆按1%计取(参照市财政局),结算报告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自行维修的,涉及用工的按《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绿化管养劳务用工管理办法》进行结算。购买材料清单须设备材料科确认审核无误后按流程办理结算。

第十三条报修单位在工程结算支付时需出具维修合同、请款申请报告、设施维修计划审批表、设施维修结算报告等,经核实无误后按管护中心财务报账流程办理结算。

第十四条单项维修工程在8万元(含8万)以上的须经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依据最终审核报告确定维修工程价款办理结算。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由管护中心按照服务单位选取程序选定。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由园林绿化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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