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园林建设工程监管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6-05
作者:     来源:
【字体:


为加强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管护中心(以下简称管护中心)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管养,做到全域化、标准化、精细化、常态化管理,结合管护中心实际,依据《九江市园林和市政公用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指园林建设工程为管护中心承建、已办理竣工验收、尚在质保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第一条监管移交对象

由管护中心承建的各类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第二条监管移交条件

办理监管移交园林绿化建设的工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工程已全部竣工,办理了竣工验收;2.建设范围内场地已全部清场完毕。

第三条监管单位的确定

按照各管护所管辖范围和建设工程地点确定监管单位。

第四条监管移交流程

1.满足监管移交条件的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均可办理监管移交。

2.园林工程服务中心填写《建设工程质保期内管养监管工作移交表》(见附表)报至园林绿化科。

3.由园林绿化科组织牵头按照程序办理监管移交管理。

参加单位:园林绿化科、园林工程服务中心、施工单位、管护考核科、监管单位五方现场移交,如有问题监管单位有权拒绝接收,待施工单位在期限内整改完成后再办理移交。

五方主体确认可以移交,须共同在《建设工程质保期内管养监管工作移交表》签字加盖公章。监管单位在签字盖章后正式进场行使主体责任。

第五条各方主体责任

质保期内各方主体责任如下:

1.施工单位:对工程内的绿化部分进行标准化、精细化、常态化养护,园林基础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园林基础设施因质量出现问题的负责维修、更换。

2.监管单位:负责卫生保洁、秩序维护、看护园林基础设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同时监管施工单位的绿化养护工作及园林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园林工程服务中心;监管单位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日常管理费用、设备采购费用等等进行核算并报至园林绿化科,由园林绿化科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经管护中心班子会讨论研究批准,核定最终费用。

3.管护考核科:做好绿化管养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责任部门整改。

4.园林绿化科: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将管护考核科和监管单位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损坏的园林基础设施进行认定,划分责任,确定维修单位。

5.园林工程服务中心:各项目部接到监管单位、园林绿化科发现的问题后,及时协调督促施工单位做好质保期内的绿化养护和基础设施的维修更换工作。

第六条其他

市本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各类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权属确定监管单位并介入监管。监管单位只负责监管,将发现的问题报至园林绿化科,园林绿化科及时告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条附则

本办法自202411日起试行,由园林绿化科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